蔡某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案
2020-04-17 17:32:50          编辑:黄天鹤 |          浏览量:131516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        号:株城行罚(天城)字〔2019〕第206236号

案情回顾:2019年6月13日20时40分,经天元区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蔡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东门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将情况报告给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局负责人指定执法人员姜小明、叶茜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实物拍照,形成了《现场照片》;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勘查笔录》;对当事人蔡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蔡某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法律适用:《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与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蔡某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违反上述的第十三条,其行为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

经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蔡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人民币捌佰元罚款。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蔡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蔡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案件解析:该案是典型的擅自摆摊设点案,当事人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影响了市容市貌,给城市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城区内有规划摆摊设点区域,如农贸市场等,建议市民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城市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责编:黄天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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